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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2019年度住房保障相关政策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9-12-21    来源:宝应县人民政府办

安宜镇人民政府、县各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扩大住房保障覆盖面,确保住房保障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切实解决城区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按照住房保障标准动态管理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经研究决定,对我县2019年度公共租赁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保障相关政策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请人城市户籍年限

  申请住房保障家庭户籍年限为具有中心城区常住城镇户籍3年以上,大龄单身未婚青年(男35周岁以上,女30周岁以上)可作为一户申报家庭。

  二、申请家庭收入标准

  1、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家庭收入(低收入)标准为廉租房人均月收入1750元及以下,公租房人均月收入2000元及以下,按照公廉并轨要求,调整为人均收入2100元及以下,不再区分公租房和廉租房。

  2、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家庭收入(中等偏下收入)标准为人均月收入2400元及以下,调整为人均收入2500元及以下。

  三、申请家庭出售房产年限

  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家庭,自申请之日起近3年内有房产转让行为,且转让的房产超过申请时保障面积标准的,不得申请经济适用住房保障。

  四、住房面积标准

  公共租赁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20平方米及以下。

  五、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标准

  2019年度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按人均住房保障建筑面积20平方米、低保家庭每人每月每平方米补贴8元、低收入家庭每人每月每平方米补贴4元的标准发放。其中,对符合条件的无房家庭,按住房保障面积标准足额发放租赁补贴;对于人均现有住房面积未达到住房保障面积标准的,按两者面积差核发租赁补贴;最低补贴标准为每户每月80元。

  六、上述调整内容自2019年11月1日起执行。

  宝应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1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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