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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发展人力资源服务业的实施意见
发布时间:2020-03-20    来源:扬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化工园区、生态科技新城、蜀冈—瘦西湖风景名胜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

  根据人社部、发改委、财政部《关于加快发展人力资源服务业的意见》(人社部发〔2014〕104号)、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的意见》(苏办发〔2012〕22号)和市政府《关于印发扬州市现代服务业提质增效三年(2018-2020年)行动计划等文件的通知》(扬府发〔2018〕57号)等文件精神,现就我市加快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市委七届八次全会“始终紧盯人才‘第一资源’,更大力度吸引高端人才、创新团队等落户扬州,做强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精神,落实就业优先战略、人才强国战略和大力发展服务业的决策部署,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通过政府引导、市场主导来推进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以规划引领、产业引导、政策扶持、环境营造为重点,健全管理制度,完善服务体系,提高服务质量,构建多层次、多元化的人力资源服务综合载体,大力推动人力资源服务业向专业化、信息化、产业化、国际化方向发展,更好地满足经济社会发展对人力资源服务的需求,为建设“强富美高”新扬州提供强有力的人力资源支撑。

  二、目标任务 

  深入贯彻落实扬州市委七届九次全会会议精神,推动扬州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创成省级品牌。建立健全专业化、信息化、产业化、国际化的人力资源服务体系,实现公共服务充分保障,市场经营性服务逐步壮大,高端服务业务快速发展,服务社会就业创业与人力资源开发配置能力明显提升。

  (一)综合实力进一步增强。力争到2022年,全市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达600家,从业人员达6000人,产业规模超过100亿元。培育10家人力资源服务骨干企业和知名机构,发展20家以上有特色、有潜力、成长性好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引进一批国(境)内外高端知名人力资源服务机构。

  (二)集聚效应进一步扩大。以国家级高新技术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等产业聚集区域以及“大学城”等载体为依托,建设有规模、有辐射力、有影响力的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建设具有本地特色的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或集聚区,建成1家省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和3家市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或集聚区。

  (三)服务能力进一步提升。不断创新人力资源服务模式和服务业态,不断丰富服务项目,充分利用互联网、云计算、大数据等新技术,打造“互联网+人力资本+人力资源服务”的一体化服务平台,实现人力资源服务业态模式创新、人力资源管理和服务技术平台创新、人力资源服务行业跨界创新、人力资源服务产业与资本融合。

  (四)发展环境进一步优化。建立较为完善的人力资源服务政策体系和诚信服务体系,全面建立人才项目绩效评估体系。力争到2022年,人力资源服务业成为社会充分就业和人才开发配置的主渠道。健全政府监管、行业自律、社会监督相结合的人力资源市场监管体系,努力形成公平、竞争、有序的市场环境。

  三、政策措施

  (一)做强产业主体

  1.培育人力资源服务业骨干企业。对连续两年营业收入、入库税收同步增长,且营业收入增幅高于全市服务业平均水平的人力资源服务企业,按当年营业收入净增额给予分档奖励。其中:净增1亿元(含)-5亿元的企业,按照每净增5000万元营业收入不超过5万元的标准奖励;净增5亿元(含)-10亿元的企业,按照每净增5000万元营业收入不超过6万元的标准奖励;净增10亿元(含)以上营业收入的企业,每家给予不超过150万元奖励。对新增规上人力资源服务企业当年营业收入达到上述标准的按同等标准奖励。

  2.鼓励人力资源服务企业上市挂牌融资。本市人力资源服务企业在沪深证券交易所上市,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或者经过规范股改程序并在江苏股权交易中心价值板挂牌的,根据相关政策给予不超过300万元的相应专项资金扶持。

  3.鼓励招才引智。鼓励各地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引进符合我市产业发展的高层次人才及团队,对引进产生重大影响和显著经济社会效益的顶尖人才(团队)的,经认定给予引才中介机构最高30万元奖励。

  4.发放培训补贴。取得相关培训资质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为我市培养高技能人才的,根据我市高技能人才培训获证补贴办法,给予相应补贴。

  5.实施就业创业服务补助。在此次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期间内,实施重点企业人力资源补助,充分调动各类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对接复工企业用工需求,对招录劳动者到列入市工信局监测的重点防疫物资生产企业、市“双百强”工业企业和“专精特新”等重点企业就业,新签订劳动合同且缴纳社会保险满2个月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给予就业服务补助,按200元/人给予补助;对成功招录20人(含)以上的,按400元/人给予补助。执行期限到2020年12月31日,按现行财政分成体制,在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

  此次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解除以后,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为登记失业人员提供服务后实现就业,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3个月以上社会保险费,符合条件的按每人100元标准给予就业创业服务补助,同一人不得重复申领。按现行财政分成体制,在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

  6.鼓励创办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对个人创办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并符合相关政策的,可申请富民创业担保贷款,雇佣3-5人的贷款额度最高30万元,雇佣6人以上的最高50万元。小微企业最高额度,按企业实际招用人员数量,按每人不超过12万元的标准,最高不超过300万元执行。个人富民创业担保贷款贴息不超过3年,贷款累计次数不超过3次。小微企业富民创业担保贷款期限不超过2年,贷款累计次数不超过3次。创业成功并符合相关政策的,给予5000元的一次性创业补贴和2000元/人的带动就业补贴。

  7.鼓励具有资质的培训机构开展免费创业培训。突出发挥市行业培训中心平台职能,组织开展职业技能提升培训工作。采取政府购买服务形式,补贴标准为创业意识培训300元/人,创业能力培训、创业模拟实训、网络创业培训1000元/人。

  8.鼓励人力资源服务企业新增列统。对当年新增且为首次列入统计的人力资源服务企业,按每家企业不超过3万元标准给予奖励,用于做好因新增列统而开展的人员培训和内部财务升级,确保全面、及时完成各项统计数据填报工作。

  (二)培育产业人才

  9.支持人力资源产业引进培养高层次人才。加大人力资源服务业高层次人才的引进培养力度,将其纳入相关人才计划和项目。在我市从事人力资源服务行业的国(境)内外高层次创业创新人才及其团队,符合条件的可享受我市高层次人才相关的住房保障、子女就学等政策。

  10.破格申报相应职称。对不具备相应专业技术资格条件规定学历、资历、层级要求,但品德、能力业绩特别突出的人力资源服务业经营管理人才、专业技术人才以及其他急需紧缺人才,可直接申报高级职称。

  (三)推动产业集聚

  11.加快培育人力资源服务业集聚区。对新认定的人力资源服务类省级服务业集聚区(含省级集聚示范区),给予集聚区管理机构不超过200万元的扶持;对新认定的人力资源服务类市级服务业集聚示范区,给予集聚区管理机构不超过100万元的扶持,将综合奖补资金用于新认定的人力资源服务类省级服务业集聚区和市级服务业集聚示范区的规划编制、人才和专员管理团队引进、基础设施建设、公共平台建设和运营等补助。

  12.鼓励引进知名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对于新引进和新设立的高端人力资源服务企业,根据其行业综合排名、发展前景和规模等因素,各地可按政策给予补贴或奖励。

  13.加快园区内公共服务平台建设。进一步完善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区的信息网络平台和业务交易平台建设。

  (四)提升产业模式

  14.鼓励标准化发展。支持当年新制订市级以上(含)人力资源服务类服务标准以及经相关部门验收的市级以上(含)人力资源服务类服务业标准化试点项目,国家级、省级、市级项目分别给予不超过50万元、20万元、10万元的奖励。

  15.鼓励人力资源服务企业创新示范。重点支持人力资源服务企业实施技术、业态或管理创新示范性项目,对省市级服务业创新示范企业、生产性服务业示范企业及创新团队所在企业,补助标准为其示范项目总投资的20%,单个项目补助资金不超过50万元。

  (五)优化产业环境

  16.加大财政支持力度。在全市各级现代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等专项资金中每年安排一定比例的资金用于支持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主要用于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区建设、骨干企业培养、高端人才的培养和引进、人力资源服务网站、数据库等服务平台的建设、知名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的引进和全市性人力资源服务业重大活动的举办等。

  17.发挥行业协会作用。引导行业自律发展,健全人力资源服务业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规范和约束行业行为,协调同行利益关系,维护行业间的公平竞争和正当利益,促进行业发展。各地要高度重视行业协会建设,充分发挥其组织、协调、服务、监管和自律的作用,为行业协会的发展提供强有力的支持。行业协会要把行业标准化体系、诚信体系建设作为工作的重点,加强产业发展的理论和政策研究,举办研讨会、推介会、从业人员能力提升培训和行业领军人才、骨干企业评选等活动,为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壮大作出贡献。

  18.健全市场监督体系。贯彻落实“放管服”改革要求,依法规范实施人力资源服务行政许可,进一步简化优化审批流程。加强人力资源市场事中事后监管,实施随机抽查制度,建立年度报告公示制度。强化劳动保障监察执法,持续开展清理整顿人力资源市场秩序专项行动,加大对网络招聘平台的监管力度,打击非法中介,严肃处理各类违法违规行为。

  19.建立市场诚信体系。围绕诚信服务树品牌、规范管理促发展,深入开展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诚信主题创建行动,培育一批国家和省级人力资源诚信服务示范机构。构建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体制,建立健全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信用记录,纳入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四、组织保障

  各地要高度重视加快推进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将发展人力资源服务业纳入本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就业、人才、服务业发展规划,统筹谋划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市相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共同做好组织推动工作,及时研究解决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确保落实促进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的各项措施。加大对发展人力资源服务业的宣传力度,积极总结推广各地各部门的好做法、好经验,努力营造全社会重视、关心、支持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的浓厚氛围。

  扬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3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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