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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印发《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机制改革推动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9-03-23    来源:扬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化工园区、生态科技新城、蜀冈-瘦西湖风景名胜区管委会,市各有关部门:

  现将《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机制改革推动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扬州市人民政府

  2019年3月23日

  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机制改革推动高质量

  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

  为加快推进扬州新兴科创名城建设,深入践行新发展理念,大力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尊重创新规律,强化创新引领,切实为科研单位和科研人员营造良好创新环境,充分激发创新创业活力,以创新发展引领高质量发展,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机制改革推动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苏发〔2018〕18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扬州科技工作实际,制定本政策意见。

  一、进一步完善科研管理机制

  (一)改革项目经费预算编制方式。遵循科研活动规律和特点,精简管理流程,实行综合预算编制管理,优化市级科研项目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预算编制科目。将直接费用中的预算科目缩减归并为设备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以及其他支出等五类,将间接费用中的预算科目调整为管理费和绩效支出两类。编制上述科目预算只需测算总额。(责任部门:市科技局、市财政局)

  (二)扩大科研项目预算调剂权、经费使用自主权和技术路线决策权。在科研项目总预算不变的情况下,项目负责人可根据科研活动实际需要自主调整直接费用全部科目的经费支出,不受比例限制,由项目承担单位办理调剂手续;项目实施期间,项目负责人可结合项目实施进展情况进行相应调整;在预算范围内自主安排经费开支,项目承担单位应改进管理方式、优化审查程序;在不降低研究目标的前提下可自主调整研究方案和技术路线,自主决定科研设备采购等事项。允许项目组将科研项目审计费用在本项目直接费中予以列支。上述安排和调整均可作为项目验收(结题)、评估评审或审计检查等依据。(责任部门:市科技局、市财政局)

  (三)拓宽项目直接费用列支范围。与科研院所、高等学校等事业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编制外人员工资性支出、参与科研项目的退休返聘人员费用可在市级科研项目劳务费中列支。项目承担单位因科研活动需要,邀请国内外专家、学者和有关人员参加由其主办的会议,对确需负担的城市间交通费、国际旅费,可在会议费等费用中列支。(责任部门:市科技局、市财政局)

  (四)提高项目间接费用核定比例。对于市级自然科学类科研项目,间接费用不超过30%,间接费用的绩效支出不计入项目承担单位绩效工资总额基数,纳入项目承担单位绩效工资总量管理。间接费用的绩效支出中,给予35周岁以下青年科技人员的比例原则上不低于30%。(责任部门:市科技局、市财政局)

  (五)加大对承担重大科研任务领衔人员的薪酬激励。对全时全职承担重大技术攻关、成果转化或平台建设任务的项目负责人实行年薪制,年薪所需经费允许在项目经费中列支并单独核算,在本单位绩效工资总量中单列,单位当年绩效工资总量相应增加。项目承担单位应在项目立项时与市有关部门确定人员名单和年薪标准,并报市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责任部门: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

  (六)创新政府采购机制。科研院所、高等学校等事业单位使用市级科研项目经费购买仪器设备或科研服务,按有关规定采购;购买通用货物与服务,可不受自行采购限额标准限制,采购结束后报市财政部门备案。对科研院所、高等学校等事业单位科研急需的设备和耗材,采用特事特办、随到随办的采购机制,可不进行招投标程序,缩短采购周期;对于独家代理或生产的仪器设备,按程序确定采取单一来源采购等方式增强采购灵活性和便利性。对首购首用重大创新产品与服务,可按实际需要组织采购,采购结束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完善首台(套)重大装备保险试点财政支持政策,对符合条件的首台(套)重大装备投保给予适当的保费补助。(责任部门:市财政局、市科技局)

  (七)改进项目资金拨付和留用处理方式。简化市级科研项目资金拨付程序,加快拨付进度,非市级预算单位项目资金直接拨付到项目承担单位基本户;市级预算单位项目资金可一次性申请全部用款计划,由项目承担单位自行选择支付方式并随时支付。市级科研项目完成任务目标并通过验收(结题)后,结余资金可留归项目组用于后续科研活动直接支出或由项目承担单位统筹用于科研活动直接支出。(责任部门:市科技局、市财政局)

  (八)优化项目监督、检查、财务审计规程。发布市级科研项目结题财务验收审计指引,制定市级科研项目财务审计工作要求和技术规范。对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市级科研项目财务审计报告或结论,市有关部门可以直接使用。建立科研项目监督、检查、审计等信息共享机制,对同一科研项目,实行监督、检查、审计结果互认,市有关部门可直接运用相关监督、检查、审计结果。减少对科研活动的审计和财务检查频次。(责任部门:市科技局、市审计局、市财政局)

  (九)完善项目过程管理和评价验收。推动项目由重过程管理向重项目目标和标志性成果转变,突出成果导向。自由探索类基础研究项目和实施周期两年以下的项目,以项目承担单位自我管理为主,一般不开展过程检查;实施周期两年以上的项目,原则上只开展一次现场监督检查;实施周期内,项目承担单位按规定将项目年度执行情况报市有关部门备案。突出代表性成果和项目实施效果的评价,对提交评价或验收的论文、专利等作数量限制规定。(责任部门:市科技局、市财政局)

  (十)扩大科研院所、高等学校科研自主权。科研院所、高等学校等事业单位以市场委托方式取得的横向委托项目经费,实行有别于财政科研经费的分类管理方式,可根据实际需要,研究制定横向委托项目经费管理办法,自主确定使用范围和标准以及分配方式,并作为评估评审或审计检查等依据。科技人员承担横向委托项目与承担政府科技计划项目,在业绩考核、职称评定中同等对待。市级科研项目经费中列支的国际合作与交流费用,不纳入科研院所、高等学校等事业单位“三公”经费统计范围。(责任部门: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市科技局)

  二、深入推进科技与产业融合发展

  (十一)鼓励企业开展自主创新。完善创新券管理机制,优化工作流程,提高兑现效率,精准支持企业开展科技创新活动。企业自主研发并实施转化的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重大科技创新成果,由市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择优给予资助。全面落实国家鼓励企业开展科技创新各类财政、税收政策。企业引进具有高级技术职称或博士、博士后等高层次人才支付的一次性住房补贴、安家费及科研启动经费,可按规定在税前扣除。对持续进行研究开发与技术成果转化、提供技术服务或整体解决方案的研发型企业开展认定。根据研发型企业上年度研发经费支出总额,市财政给予一定奖补。对研发投入前十强、发明专利前十强的企业予以奖励和表彰。对获得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企业,三年内给予30万元奖励。设立企业重大科技创新项目奖励资金,对企业实施的重大科技创新项目,遴选前5位研发投入的项目,按研发投入的10%予以奖励,单个项目最高奖励300万元。(责任部门:市科技局、市税务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

  (十二)支持技术交易市场加快发展。加快建设扬州技术交易市场,设立扬州市技术转移奖励资金,支持全市技术转移体系建设,加强技术转移机构建设,壮大技术转移人才队伍。对我市企业参加以技术需求为导向,我市举办的各类技术需求竞价、需求拍卖和需求竞赛等专项竞争性技术转移活动并签订技术合同的项目,在符合当年市级科技计划申报要求的条件下,三年内可直接申请获得立项支持,并优先推荐申报国家和省级各类科技计划支持。对各类技术转移机构和技术经纪人提供的企业技术需求信息,经审核入库后按每条100元予以奖励。对各类技术转移机构为我市企事业单位引进转移转化成果的,按照技术合同实际成交额的2%予以奖补,单个合同最高奖励10万元。对技术经纪人开展的技术转移活动,按技术合同实际成交额的1%予以奖补,单个合同最高奖励10万元。(责任部门:市科技局、市财政局)

  (十三)推进实验室等重大科研设施建设。聚焦国家战略需求和我市未来发展,对符合未来国家规划布局的国家实验室、国家重大科技基础设施等项目,采取“一事一议”方式,按一定比例给予财政资助。出台市实验室建设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市、县(市、区)、功能区每年预算安排专项资金,市财政每年安排专项资金不少于5亿元,实验室落地县(市、区)、功能区应相应设立专项资金。对按照国家级重点实验室标准建设的,专项资金最高给予1亿元支持;对按照省部级重点实验室标准建设的,专项资金最高给予5000万元支持。统筹建设重点创新平台,鼓励建设符合我市科技创新布局的重点实验室、行业技术创新平台、技术创新联盟等,促进基础研究、应用研究与产业化对接融通。(责任部门:市科技局、市财政局)

  (十四)强化科技成果转化激励。利用财政资金设立的科研院所、高等学校等事业单位,职务发明成果在市内转化获得的转让收益用于奖励研发团队的比例提高到不低于70%,在市外转化获得的转让收益用于奖励研发团队的比例不低于50%,对按规定给予科研负责人、重要贡献人员和团队的奖励,不纳入单位绩效工资总量管理范畴。由财政资金支持的科研项目形成的科技成果,具有明确市场应用前景但两年内未转化的,在市技术产权交易市场采取挂牌交易、拍卖等方式实施转化,转让收益80%用于奖励研发团队。对非营利性科研机构、高等学校等单位的科技人员,通过科研与技术开发所创造的职务创新成果,采取转让、许可方式进行成果转化的,在相关单位取得转化收入后三年内发放的现金奖励,减半计入科技人员当月个人工资薪金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扩大市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规模,主要支持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到我市企业转化科技成果。(责任部门:市科技局、市税务局、市财政局)

  (十五)高质量发展新型研发机构。支持新型研发机构组织开展共性技术攻关和产业战略咨询,建设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工程化研究平台。支持新型研发机构与专业技术交易平台结合。支持新型研发机构与依托单位优势学科建立紧密合作关系,提升应用基础研发能力和技术源头供给,使其成为人才实训基地、成果转化重要平台。加大市产业技术研究院扶持力度,支持开展跨领域、跨学科的产业重大关键技术集成攻关,鼓励技术成果到产业技术研究院进行二次开发、转移转化,市各类科技计划项目、专项资金建立专门渠道给予优先支持。(责任部门:市科技局、市财政局)

  (十六)发挥院士创新引领作用。围绕我市先进制造业集群创新需求,支持院士在我市企业、园区、科研性事业单位设立院士工作站,联合开展前瞻技术研发、项目攻关、人才培养等,由相关专项资金给予经费支持。(责任部门:市科技局、市科协、市财政局)

  (十七)激励知识产权创造运用。对上年度国内授权发明专利每件给予定额补贴。对发明专利维持年费给予适当补贴。对国(境)外专利按上年度各县(市、区)、功能区PCT国际专利申请量给予补贴,由各地统筹用于奖励进入外国国家(地区)公布阶段或获得授权的专利。对在市内注册、具有专利代理资质的机构,代理市内发明专利并获得授权的,每件给予定额代理补贴,每家每年最高不超过10万元。将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贷款纳入“扬科贷”风险补偿体系。(责任部门:市知识产权局、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地方金融监管局)

  三、积极营造激励创新宽容失败的浓厚氛围

  (十八)加大财政科技投入力度。建立健全财政科技投入增长机制,2019-2021年市级财政科技拨款保持年均20%以上增幅,各县(市、区)财政科技拨款保持年均15%以上增幅。(责任部门:市财政局、市科技局)

  (十九)全面实施科研诚信承诺制。推进科研诚信建设,加强科研活动全流程诚信管理,在科技计划项目、科研经费使用、创新载体平台、科技奖励、重大人才工程等工作中全面推行科研诚信承诺制度,相关承担单位以及参与实施的科技人员应签署科研诚信承诺书,对科研过程、科研成果等的真实性、完整性负主体责任。项目承担单位应对本单位拟公布的成果进行真实性审查。依法依规对违背科研诚信行为实行终身追究,一经发现,随时调查处理。(责任部门:市科技局、市财政局)

  (二十)建立创新创业补偿援助机制。对因技术路线选择有误、未实现预期目标或失败的市级重大产业技术研发项目,项目承担人员已尽到勤勉和忠实义务的,经组织专家评议,确有重大探索价值的,继续支持其选择不同技术路线开展相关研究。对受市场风险影响、未实现预期目标或失败的市级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项目承担单位已尽到勤勉和忠实义务的,经组织专家评议,可继续支持其开展产业化开发。(责任部门:市科技局、市财政局)

  (二十一)建立创新尽职免责机制。对于已勤勉尽责、但因技术路线选择失误或其他不可预见原因,难以完成科研项目预定目标的单位和项目负责人,组织专家论证后,予以免责。对在科技体制改革和科技创新过程中出现的一些偏差失误,不违反党的纪律和国家法律法规,勤勉尽责、未谋私利,能够及时纠错改正的,不作负面评价,免除相关责任或从轻减轻处理。对创新创业项目进行经费资助或风险投资,符合规定条件、标准和程序,但资助项目未达到预期发展效果,相关领导干部和部门在勤勉尽责、没有牟取非法利益的前提下,免除其决策责任。(责任部门:市科技局、市财政局)

  (二十二)强化责任意识和服务意识。进一步强化责任意识和服务意识,加强相关职能部门统筹协调,以尊重科研规律、尊重科研管理规律、尊重科研人员意见为导向,优化工作流程,改进管理方式,赋予科研人员更大的自主权,充分激发科研人员创新潜力和活力。(责任部门:市委督查室、市政府督查室、市科技局、市财政局)

  本政策意见由市科技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执行。此前出台的政策意见与本文件有关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本文件执行。有关条款若与国家和省相关规定不一致的,以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为准。各地要结合实际,制定具体的配套政策措施和工作计划,细化实化实施办法和措施,充实创新政策落地实施人员力量,优化管理流程。及时发现并反映政策落实中存在的实际困难与问题,对取得实质效果和成功经验的改革举措,及时总结上报。

上一条:市政府关于加快先进制造业(集群)发展的政策意见
下一条:关于促进全市电子商务发展的扶持政策(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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