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造网上国际投资促进平台 致力于中国投资促进事业
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政策法规 > 产业
市政府关于加快先进制造业(集群)发展的政策意见
发布时间:2019-06-19    来源:扬州市人民政府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化工园区、生态科技新城、蜀冈-瘦西湖景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先进制造业振兴实体经济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苏政发〔2017〕25号)、《省政府关于加快培育先进制造业集群的指导意见》(苏政发〔2018〕86号)和《市政府关于培育先进制造业集群的实施意见》(扬府发〔2018〕208号)精神,促进我市先进制造业(集群)加快发展、特色发展,现制定如下政策意见。

  一、坚持项目引领

  (一)支持重大突破性高端项目

  1.对招商新建的总投资达到3亿元人民币(外资以当时汇率折算)且固定资产(土地除外)投资占总投资比例不低于80%(设备投资占固定资产投资比例不低于50%)的项目,在竣工验收后按照不超过设备投资额的8%给予补助,单个项目补助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

  2.对市委、市政府确定的需要重点扶持的特别重大的产业项目、重点企业的引进和培育等,由市政府另行确定支持方式。

  (二)鼓励技术改造提升

  1.对当年购置使用单价不低于10万元、系统集成总价不低于50万元的关节式、水平式、线性式、桁架式工业机器人的技改项目,给予不超过15%补助,单个项目最高补助不超过200万元。

  2.对当年工业设备投资不低于600万元的技改项目,给予设备投资额不超过6%的补助,单个项目补助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三)鼓励智能车间建设

  1.鼓励企业诊改联动。对通过市级组织的智能车间建设诊断并按方案实施智能化改造的企业,将前款“(二)鼓励技术改造提升”中工业机器人的最高补助标准提高到不超过20%,工业设备的最高补助标准提高到不超过6.5%。

  2.奖励智能车间示范。对江苏省示范智能车间(省财政已奖补的除外)、扬州市示范智能车间、扬州市智能车间,分别给予不超过50万元、30万元、20万元的奖励。

  二、鼓励创新发展

  (一)加快平台建设

  1.对国家、省批复建设的国家级制造业创新中心和省级试点制造业创新中心,分别给予不超过500万元、200万元的奖励。对市政府确定的需要重点扶持的创新中心,按市政府签订的合作协议执行。

  2.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分别给予不超过200万元、50万元的奖励。

  3.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工业设计中心,分别给予不超过50万元、30万元、10万元的奖励。

  4.对新认定的国家、省技术创新示范企业,分别给予不超过100万元、30万元的奖励。

  (二)加强品牌培育

  对新获批国家级、省级消费品工业“增品种、提品质、创品牌示范”的企业,分别给予不超过20万元、10万元奖励。

  (三)支持协作推广

  对由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组办或组团参加的展示推广活动,以及市级制造业协会(学会)开展的协作推广活动等给予补助。

  三、鼓励融合发展

  (一)鼓励两化深度融合发展

  1.争创两化融合示范试点。对新获批国家工业互联网、智能制造、制造业与互联网融合、制造业“双创”等示范试点认定的企业,分别给予不超过200万元的奖励。对新获批省重点工业互联网平台、工业互联网标杆工厂、智能工厂、制造业“双创”示范平台等认定的企业,分别给予不超过100万元的奖励。对新获批省智能制造领军服务机构、两化融合示范、两化融合试点认定的企业,分别给予不超过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奖励。

  2.培育工业互联网平台。对列入省级以上工信部门重点培育,且建设任务书及运行考核细则通过中国信通院组织的可行性论证的工业互联网平台,按照平台项目投资总额(不含土建)给予不超过20%的奖补,对跨行业跨领域、行业级、企业级重点工业互联网平台,分别给予最高不超过3000万元、2000万元、300万元的奖补。按照“事前、事中、事后”三个阶段分别给予奖补,即完成可行性论证并已启动建设的给予奖补金额的30%,平台竣工验收后给予奖补金额的40%,平台上线运行后2年达到任务书及运行考核细则预期目标的给予奖补金额的30%。

  3.鼓励创先争优。对制订工业互联网、智能制造等两化融合领域国家标准的企业,分别给予牵头单位不超过100万元、参与单位不超过50万元的奖励。对参加省工信厅等省级以上主管部门举办的智能制造、互联网创新创业等大赛的企业,按照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分别给予不超过30万元、20万元、10万元的奖励。

  (二)鼓励军民融合发展

  1.鼓励军工技术转民用。经军方单位证明属于军用技术转民用的新产品,民品合同经鉴证后,当年销售达到400万元(含)的按开票销售给予不超过10%奖励,每家企业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2.鼓励民口企业配套军品。民营企业从民品领域转向军品配套、并持有至少一项军工资质,其未享受国家军品免缴增值税政策、但经鉴证属于军品配套范围的销售额超过2017年以来最高销售额400万元以上(含)的,按开票销售增量部分给予不超过10%奖励,每家企业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3.鼓励企业参与重大军民融合研制项目。新获批国家、省国防科工办军民融合研制和产业化项目,分别给予不超过80万元、50万元的奖励。

  (三)鼓励制造业与服务业融合发展

  1.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服务型制造示范企业,分别给予不超过50万元、30万元、20万元的奖励。

  2.对新认定的国家级工业设计示范园区、省级工业设计示范园区,分别给予不超过100万元、50万元奖励;对新获得国家级、省级工业设计奖的作品,分别给予不超过20万元、10万元奖励。

  四、鼓励绿色低碳循环发展

  (一)深入推进节能降耗

  对企业实施的节能技术改造项目、用能设备淘汰更新项目、能源管理中心建设项目以及节能服务公司实施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按照投资额和节能量分档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对节能公共服务平台组织实施的用能设备监测、节能量审核、节能评审、节能与绿色制造诊断等类别的节能公共服务项目,给予单个类别项目最高不超过30万元补助。

  (二)大力发展绿色制造

  对企业实施的以“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为特征的循环经济项目,围绕水、气、土污染防治实施的清洁生产改造项目,以及运用高效清洁能源替代高碳能源实施的清洁能源利用项目,按照不超过投资额的20%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对获得国家工信部绿色园区、绿色工厂、绿色产品、绿色供应链认定的企业(单位)给予不超过50万元的奖补。

  (三)培育壮大节能环保产业

  对进入国家节能环保技术和产品推广目录、入围工信部节能环保产业规范准入名单的企业,分别给予不超过20万元、50万元的奖补。对符合《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重点产品和服务指导目录(2016版)》,技术先进、有较好市场前景的高效节能、先进环保、资源循环利用装备与产品的产业化项目,按照不超过投资额的20%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对同时具备环保工程设计和总承包资质的企业实施的集设计、制造、安装调试、验收交付于一体的环保工程总承包项目,且单个项目开票销售不低于1000万元,按照不超过项目开票销售的2%给予奖励,最高奖励不超过100万元。

  五、鼓励提档培强

  (一)培育领军企业

  以国家权威机构向社会公布的“中国制造业500强企业”“中国民营企业500强企业”“中国互联网百强企业”“中国软件业务收入前百家企业”名录为奖励依据,对当年首次入选的企业,每家给予不超过500万元的奖励。

  (二)培育骨干企业

  对于开票销售连续两年正增长,且当年增幅高于全市平均水平的制造业企业,对五年来首次晋档进行奖励。当年开票销售首达10亿元(含)以上的,给予不超过50万元奖励;当年开票销售首达20亿元(含)以上的,给予不超过80万元奖励;当年开票销售首达50亿元(含)以上的,给予不超过120万元奖励;当年开票销售首达80亿元(含)以上的,给予不超过160万元奖励;当年开票销售首达100亿元(含)以上的,每100亿元分为一档,首达100亿元(含)的奖励200万元,向上每提一档再奖励100万元。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三)鼓励“小升规”

  依据市、县两级统计部门共同确认的当年首次新进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名单,按每家5万元奖励新进企业。

  六、鼓励特色发展

  对引领汽车及零部件、高端装备、新型电力装备、软件和信息服务业、高端纺织和服装、海工装备和高技术船舶、生物医药和新型医疗器械、食品产业集群培育发展的重点领域和特色环节给予奖补,一产一策支持先进制造业集群产业加快培育发展。

  (一)汽车及零部件产业集群

  1.鼓励新获得车辆生产资质

  (1)对当年新建纯电动乘用车企业及产品通过考核后列入工信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的,给予1000万元的奖励。

  (2)对现有车辆企业当年新获得新能源汽车生产资质、新获得燃料电池汽车生产资质的,分别给予不超过100万元的奖励。两项可同时享受。

  (3)对当年新进入工信部《车辆生产企业和产品公告》的其它车辆生产企业给予不超过100万元的奖励。

  2.鼓励零部件企业进入全球知名汽车企业供应商体系

  对当年新进入全球知名汽车企业(集团)供应商体系并实现开票销售500万元以上,或上年新进入全球知名汽车企业(集团)供应商体系但未获奖励,累计实现开票销售800万元以上的零部件企业,给予不超过20万元的奖励。

  3.鼓励新建公共服务平台

  对当年新建成并获得国家级资质的汽车整车试验场或零部件质量检验实验室,按不超过设备投资额(含软件)的30%给予补助。

  (二)高端装备产业集群

  1.鼓励首台(套)重大装备及关键部件研制推广

  (1)对当年获得省首台(套)重大装备及关键部件认定的企业,给予不超过50万元的奖励。

  (2)对当年认定且累计开票销售额超过2000万元的省首台(套)重大装备及关键部件,按照不超过当年开票销售额的5%给予奖励,单个企业最高奖励不超过200万元。

  2.鼓励高端装备研制赶超及应用示范

  对当年通过工信部、省工信厅等省级以上主管部门竣工验收总结的高端装备领域研制赶超及应用示范类项目,给予项目牵头承担单位国家级项目不超过200万元、省级项目不超过100万元的奖励。

  (三)新型电力装备产业集群

  1.鼓励光伏企业加快技术改造和规范管理

  对符合工信部《光伏制造行业规范条件》,首次进入工信部公布名单的企业,给予不超过200万元的奖励。

  2.鼓励配大配强

  对世界500强,或中国500强中前200名企业授予“优秀供应商”称号的变配电、电力仪器及配件、发电、储能等设备制造企业,当年与之开票销售达1000万元以上的,按不超过当年开票销售额的1%给予奖励,奖励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四)软件和信息服务业产业集群

  1.支持企业做大做强

  (1)对通过“双软评估”的企业,当年主营业务收入首次达到500万元、1000万元、5000万元、1亿元的,分别给予不超过20万元、40万元、70万元、100万元的奖励。

  (2)对通过“双软评估”的企业,近两年主营业务收入在1000万元(含)-5000万元并保持连续增长,且当年增幅在25%以上的企业,给予不超过50万元的奖励;近两年主营业务收入在5000万元(含)-1亿元并保持连续增长,且当年增幅在20%以上的企业,给予不超过100万元的奖励;近两年主营业务收入1亿元(含)以上并保持连续增长,且当年增幅在15%以上的企业,给予不超过150万元的奖励。

  (3)对通过“双软评估”的企业,从业人数连续两年达到100人以上,按照不超过当年实际缴纳社保总额的30%给予补助,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2.支持企业开拓市场

  对通过“双软评估”的企业承接软件研发或信息技术服务业务,且单笔合同当年实际到账收入达100万元以上的,按照不超过实际到账收入总额的10%给予奖励,奖励最高不超过150万元。

  3.支持企业创新发展

  (1)支持企业围绕工业软件(工业APP)、行业应用软件、大数据和云计算等开展研发攻关,每年优选一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技术先进、方案可行的研发项目进行立项,按照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20%给予补助,补助资金根据项目研发进度分批拨付,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2)对工业企业自主研发的嵌入式软件形成实际销售且当年开票销售达到100万元以上的,按照不超过软件开票销售的10%给予奖励,奖励最高不超过150万元。

  4.支持创建行业品牌

  (1)对通过软件和信息技术行业相关资质认证(系统集成三级及以上、CMMI三级及以上、ITSS三级及以上)的软件企业,给予不超过10万元/个的奖励。

  (2)获得国家、省“优秀软件产品奖”,分别给予不超过50万元/个、40万元/个的奖励;获得市级“软件企业技术中心”、“优秀软件产品”称号的,分别给予不超过10万元的奖励。

  5.支持电子信息制造业发展

  (1)进入省规划布局内集成电路产业重点项目库并建成投产的,按实际有效固定资产投入的10%予以一次性补助,制造业项目每个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封测业项目每个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设计业项目每个最高不超过400万元。对获省同类补助的,将补助比例上浮至15%,制造业项目每个不超过3000万元、封测业项目每个不超过1500万元、设计业项目每个不超过600万元。

  (2)支持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做大做强。对开票销售收入首次达到5000万元、1亿元、2亿元的,分别给予不超过50万元、100万元、200万元的奖励。

  (3)支持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整机企业联动发展。围绕整机开展上游核心零部件联合攻关并突破国内外同类产品性能的,其上游核心零部件采购金额超过300万元,则按照采购金额的20%给予不超过500万元的一次性补贴。

  (4)对半导体企业购买用于本单位生产使用的光刻机、刻蚀机、离子注入机等关键设备,每台给予发票金额的20%、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5)对研发高频超高频无线射频标签芯片、综合信息感知与处理设备的中心(平台),给予设备投资额20%的一次性资金支持,每个最高不超过150万元;其中通过国家、省制造业创新中心认定的,在先进制造业发展政策有关奖励标准基础上上浮50%。

  (五)高端纺织和服装产业集群

  支持服装企业打造创意设计平台。对当年新创工信部纺织服装创意设计试点、示范园区(平台)的主体,分别给予不超过30万元、50万元的奖励。

  (六)海工装备和高技术船舶产业集群

  1.鼓励企业新接自主知识产权的高技术、高附加值船型订单。按企业新接订单累计金额每1亿元给予不超过8万元的奖励,奖励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2.鼓励企业加快进入海工装备领域。对新接海洋油气资源开发装备、海工装备专用设备和水下生产系统及关键设备等订单,按企业合同履约金额每1亿元给予不超过30万元的奖励,奖励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3.鼓励船企建立总部型研发中心。对其研发软件和检验检测仪器设备投资给予不超过30%的奖励,奖励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4.鼓励招引船舶关键零部件项目。对新招引落户的设备投资5000万元以上船舶关键零部件项目实施主体,给予不超过50万元奖励。

  (七)生物医药和新型医疗器械产业集群

  1.鼓励新药研发

  (1)对本市药品企业、科研单位自主研制的一类、二类创新药品,取得国家主管部门《药物临床试验批件》或备案的,每个项目给予不超过300万元、200万元的奖励。

  (2)对获得一类、二类新药注册的且在本地生产结算的企业,分别给予不超过300万元、200万的奖励。

  (3)对本市研制新药获得国家重大科技发展专项的,按国家资助专项资金给予配套奖励,配套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2.鼓励仿制药研发与生产

  (1)对按照与原研药质量和疗效一致的原则申报,新获得首仿药批准文号,且在本市实际投产、结算的药品生产企业(上市许可持有人),每个品种给予不超过200万元的奖励。

  (2)对企业按照国家政策和时限要求通过仿制药一致性评价的品种,给予不超过100万元的奖励。

  (3)鼓励药品生产企业和药物研发机构申报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资格,支持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合理配置资源、开展委托生产。对本市取得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资格,恢复生产(含委托生产)且两年内在本地开票销售额达到1000万元以上的,给予不超过20万元的奖励。

  3.支持医疗器械创新

  (1)对按照国家“创新医疗器械特别审批程序”申报获准注册且在本地实际投产、结算的创新医疗器械产品生产企业,属第二类创新医疗器械产品的,给予不超过50万元的奖励;属第三类创新医疗器械产品的,给予不超过100万元的奖励。

  (2)对新获得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书并在本地实际投产、结算的,在投产两个年度内,按年度考核每新增1000万元开票销售额的,给予不超过10万元的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4.支持企业做大做强

  对本市药品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在药品医疗器械单品种年销售额达到1亿元、5亿元、10亿的,分别给予不超过50万元、100万元、200万元的奖励。

  5.支持药品医疗器械国际化

  (1)对本市药品生产企业新获得美国FDA、欧盟CE市场准入认证的,给予20万元的奖励。

  (2)对本市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第二类及以上的医疗器械产品获得美国FDA市场准入、欧盟CE市场准入的,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的奖励。

  (八)食品产业集群

  1.鼓励制造装备水平提升。对制造装备水平达到食品行业国际领先标准的企业,按不超过项目实际设备投入额的10%给予奖励,奖励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2.鼓励品牌建设。对当年新获得“中华老字号”“江苏老字号”认定的企业分别给予不超过20万元、10万元奖励。

  3.鼓励诚信管理体系建设。对当年新通过工信部食品工业企业诚信管理体系评价的企业,给予不超过10万元奖励。

  七、优化发展环境

  (一)加大财政支持力度

  1.提高奖补资金规模。按照“瞄准重点、精准发力、聚焦绩效”的原则,2019年起,将市级先进制造业发展财政专项引导资金年度预算规模提高至3亿元,并视财力增收情况今后每年适当增加,加大对集群中具有高端性、带动性、关键性、支撑性地位和意义的项目、企业及平台载体建设等的财政支持力度。

  2.设立产业集群培育发展产业基金。市财政设立产业集群培育发展产业基金,对部分项目进行股权投资等。

  (二)培育高端产业人才

  每年在市级先进制造业发展财政专项引导资金中单列预算,重点实施企业领军人才培育工程,引导推动企业家和高级经营管理人员的培训培育;实施先进制造业信息技术人才培育工程,深化与扬州大学新一轮市校合作,培养一批既懂企业管理又懂新一代信息技术的复合型人才。

  八、附则

  1.本政策意见由市工信局会同市财政局每年按实际情况制定申报指南并分别在规定的职责范围内组织实施。原则上,已享受国家、省、市级财政资金奖励扶持的同一企业同一项目不重复奖励。

  2.除投资类项目外,在当年工业企业资源集约利用综合评价中被定为C类的企业,减半奖励;被定为D类的企业,不予奖励。

  3.本政策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政策意见施行后,《市政府关于促进先进制造业加快发展的政策意见》(扬府发〔2017〕61号)、《市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支持软件和互联网、机械及特色高端装备、汽车、食品产业加快发展的政策意见的通知》(扬府发〔2017〕62号)同时废止。

  扬州市人民政府

  2019年6月19日

上一条: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发展人力资源服务业的实施意见
下一条:市政府印发《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机制改革推动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的通知
与我们联系
  • 联系电话:+86-0512-53660867
  • 传  真:+86-0512-53660867
  • 邮  箱:info@investchn.com
Copyright © 2015-2024 InvestCHN.com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投促中国 沪ICP备2023002757号